如何承担离婚的举证责任
1.当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必须交换证据和审判,以便携带证明原件或者原件。
2.如果人民法院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境外设立的,则应按照《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认证程序。
三,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人民法院提供外部文件证明或者外文说明文件,并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逐一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和编号,并将其绑定在一本书中。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对象和内容,并签名或盖章。提交日期,以及根据缔约方数量提供的证据副本。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调查的证据如下:
一)调查申请所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并由人民法院原谅;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说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λ的基本名称,居住地等,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证据线索,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证明的时限和提供逾期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时限可由当事人约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如果认证的时限由人民法院规定,则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回复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未在证明期限内提交,则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对于逾期的证据材料,除另一方同意外,人民法院不组织盘问。
2,当事人在证明期限内难以提交证据的,应当在证明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证据,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七日。
人民法院收取证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在申请后七日内由申请人预付,申请未到期的,不予申请。
4.应为证据保全申请提供相应的保证。
4.如果当事人申请评估,应在证明期限内提交,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预付鉴定费。对需要确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得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申请或者拒绝提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以便事实争议的结果可能不会通过评估结论。如果确定,则应承担无法证明的事实的法律后果。
5.如果当事人增加或更改索赔或提出反诉,则应在证明期限届满前提交。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并经法院批准。如果在申请后七天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支付合理的法庭证词费用,如果申请未到期,则不予批准。
7.支持《规定》第41和44条规定条件的新证据是: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则应在一审审判前或审判听证会上提交。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或者审判前提出;第二次审判不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名或两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解释案件的具体问题。人民法院许可其申请的,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由申请人预付相关费用,申请未到期的,不予申请。
2.如果人民法院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境外设立的,则应按照《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认证程序。
三,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人民法院提供外部文件证明或者外文说明文件,并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逐一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和编号,并将其绑定在一本书中。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对象和内容,并签名或盖章。提交日期,以及根据缔约方数量提供的证据副本。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调查的证据如下:
一)调查申请所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并由人民法院原谅;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说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λ的基本名称,居住地等,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证据线索,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证明的时限和提供逾期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时限可由当事人约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如果认证的时限由人民法院规定,则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回复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未在证明期限内提交,则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对于逾期的证据材料,除另一方同意外,人民法院不组织盘问。
2,当事人在证明期限内难以提交证据的,应当在证明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证据,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七日。
人民法院收取证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在申请后七日内由申请人预付,申请未到期的,不予申请。
4.应为证据保全申请提供相应的保证。
4.如果当事人申请评估,应在证明期限内提交,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预付鉴定费。对需要确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得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申请或者拒绝提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以便事实争议的结果可能不会通过评估结论。如果确定,则应承担无法证明的事实的法律后果。
5.如果当事人增加或更改索赔或提出反诉,则应在证明期限届满前提交。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并经法院批准。如果在申请后七天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支付合理的法庭证词费用,如果申请未到期,则不予批准。
7.支持《规定》第41和44条规定条件的新证据是: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则应在一审审判前或审判听证会上提交。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或者审判前提出;第二次审判不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名或两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解释案件的具体问题。人民法院许可其申请的,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由申请人预付相关费用,申请未到期的,不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