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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指南:离婚损害的性质是什么?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中的一方违反配偶的合法权利。不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有权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和有缺陷的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安慰等民事责任。
产生损害有两个原因:侵权或违约。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应该是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于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变更,终止和终止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是由民事主体就相关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形成的。基于婚姻结论的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夫妻之间的私人关系。它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调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从规定的规定来看,众所周知,婚姻立法本身就是对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
由于合同是围绕财产利益达成的协议,并且没有个人利益的内容,违约的责任仅限于赔偿一方财产的损害。合同中,没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只有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才会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