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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四.限制
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在计算限额时,借据和借据是否一致?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据和借据在计算债权限额的起点是一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在计算限额时,应区别对待借据和借据。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其权利,时效期间从债权主张的次日起计算。对于借据,有必要区分具体情况。
如果借据名称实际上是贷款合同,则应与借据的计算方法一致;债权人主张债权后,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的确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发出后的第二日起计算。
贷款通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后果,即这一行为能否被视为对原债权的再次确认?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时,原债务的再确认只适用于信用社,不适用于其他民事主体。诉讼时效届满后,除信用社外的其他公司和个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如果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不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虽然这一答复是针对信用社为债权人的贷款案件,但根据债权平等保护和债务偿还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其他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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