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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婚后二手房房产是否可以加名

婚后房屋产权分割事件发生率逐年上升,婚前财产增加,婚后房屋所有权也容易发生纠纷:一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觉得原来的房子是个人的,对方没有权利不交钱就要。也许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能请法院判决。以下分析以案例的形式:[案例]
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前,为了表示对婚姻的忠诚,丈夫多次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个人房屋改为双方共有。婚后,在没有李女士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丈夫主动履行承诺,不仅与她签订了共同产权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李女士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两年后,丈夫出轨,她也没有改变自己的教导。李女士提出离婚。丈夫虽然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把房子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虽然加了名字,但并不改变该房屋原属于其个人,李女士既未缴纳也未出资的客观事实,所以李女士无权索要。
[分析]
一方面,从婚姻的角度来看,婚前个人财产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姻法》第18(1)条规定婚前一方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法第19条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彼此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协议方式将该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即该房屋归丈夫所有的财产已经变更。
《物权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后生效。也就是说,李女士在申请登记后,成为该房屋的自然共有人之一,这是法律承认的,不得擅自变更。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李女士的丈夫给她的礼物是不能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女士的丈夫提出婚前给予该房屋产权,婚后再主动兑现。李女士愿意接受这一点,且具有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丈夫自然要受到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86、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限于以下四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该房产信息中,由于李女士的丈夫在变更登记后发生注销,且李女士已实际接受,不存在其他三种情况,故不能变更。
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中指定的物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