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记者电视台记者以不播出录像为由索财是否可以定性为受贿罪
-张胜利王梦凡汉克
案情透露,2005年底至2007年3月,河南某电视台公共频道摄像师王某与无业人员合谋,利用王某电视台记者身份,利用主动向周某、王某等六个电玩城、游戏厅的业主索要8.1万元。理由是视频游戏城的赌博业务录像不能播放,商店名称、道路名称或不再跟进。其中,王收受赃款3.25万元,吴收受赃款3.45万元,其余交给其他知情人,这些人后来实施了犯罪。
对这个案件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吴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因是在:案中,第一,各被举报对象没有向王、吴索要任何好处,但王、吴利用其掌握的或拍摄的针对被举报对象的信息,通过吴主动联系各被举报对象,以不暴露的名义索要财物。在这一行为中,被请求人是被动的,被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没有关系,被请求人只希望在财产交付后,被请求人不会发表对自己不利的报告,而不是允许被请求人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一点判断的原则,以受贿罪论处。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上,王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被视为国家人员。由此可以看出,确定一名本国工作人员是否在国有机构以及他是否从事公务的关键,并不要求他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已经雇用、雇用和借用了许多人。
他们本身不是国家干部,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上述渠道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行使一定的公共权力。他们应该被视为基于国家工人理论。作为一名摄影师,王的工作很方便,他不会将随机采访的内容提交给电视台,也不会隐瞒记录内容中暴露的商店和道路的名称,也不会进行后续报道。这足以证明王从事的是与其职权有关的公务行为,而不是没有职权的技术服务或劳动行为。
第二,主观上,以曝光为名发布有偿新闻或敲诈勒索具有受贿罪的意图。在发布有偿新闻时,其意图是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钱和财产,同时为他人提供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以曝光为名勒索钱财时,其意图是利用其权力索取他人的财产。在客观方面,记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记者发布有偿新闻或以曝光为名勒索钱财,都是利用其掌握、负责或承办某一新闻话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求。王、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王某和向举报对象主张财产,理由是他们拍摄的电玩城内赌博业务的视频资料无法播放,无法制作店铺名称、道路名称或后续报道,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王某、吴某同时犯了数种不同的罪,这显然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司法判决的公认原则是从一个严重的犯罪中进行判断,即在犯罪人同时实施的几个犯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一个定罪处罚。具体来说,在对受贿罪的处罚比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更重。对王、吴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情透露,2005年底至2007年3月,河南某电视台公共频道摄像师王某与无业人员合谋,利用王某电视台记者身份,利用主动向周某、王某等六个电玩城、游戏厅的业主索要8.1万元。理由是视频游戏城的赌博业务录像不能播放,商店名称、道路名称或不再跟进。其中,王收受赃款3.25万元,吴收受赃款3.45万元,其余交给其他知情人,这些人后来实施了犯罪。
对这个案件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吴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因是在:案中,第一,各被举报对象没有向王、吴索要任何好处,但王、吴利用其掌握的或拍摄的针对被举报对象的信息,通过吴主动联系各被举报对象,以不暴露的名义索要财物。在这一行为中,被请求人是被动的,被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没有关系,被请求人只希望在财产交付后,被请求人不会发表对自己不利的报告,而不是允许被请求人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一点判断的原则,以受贿罪论处。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上,王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被视为国家人员。由此可以看出,确定一名本国工作人员是否在国有机构以及他是否从事公务的关键,并不要求他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已经雇用、雇用和借用了许多人。
他们本身不是国家干部,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上述渠道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行使一定的公共权力。他们应该被视为基于国家工人理论。作为一名摄影师,王的工作很方便,他不会将随机采访的内容提交给电视台,也不会隐瞒记录内容中暴露的商店和道路的名称,也不会进行后续报道。这足以证明王从事的是与其职权有关的公务行为,而不是没有职权的技术服务或劳动行为。
第二,主观上,以曝光为名发布有偿新闻或敲诈勒索具有受贿罪的意图。在发布有偿新闻时,其意图是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钱和财产,同时为他人提供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以曝光为名勒索钱财时,其意图是利用其权力索取他人的财产。在客观方面,记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记者发布有偿新闻或以曝光为名勒索钱财,都是利用其掌握、负责或承办某一新闻话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求。王、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王某和向举报对象主张财产,理由是他们拍摄的电玩城内赌博业务的视频资料无法播放,无法制作店铺名称、道路名称或后续报道,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王某、吴某同时犯了数种不同的罪,这显然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司法判决的公认原则是从一个严重的犯罪中进行判断,即在犯罪人同时实施的几个犯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一个定罪处罚。具体来说,在对受贿罪的处罚比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更重。对王、吴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