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行为犯程某犯受贿罪
程某受贿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宝兴子楚27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程某。因为这个案子在2009年7月21日被保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犯受贿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谭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被告程某在担任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炼油事业部部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炼油事业部行政事务和项目执行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2月至4月从上海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处收受现金共计7万元。
2009年7月21日,被告程某主动向X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自首,并提取了全部赃款。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并确认了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四组证据:
1.XXX工程公司出具的被告程身份证明、XXX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出资登记证明。该组证据证实XXX工程公司为国有企业,被告程在担任公司炼油部部长期间为国有企业职工。
2.XXX工程公司与行贿人所在单位签订的设备订单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组证据证明,被告程某在担任XXX工程公司炼油部部长期间,与行贿人张某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被告程某有相应的工作便利;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程两次收受被告人现金共计7万元。
4.XXX工程公司出具的声明和公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程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自首,并提取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系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他的行为构成贿赂,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被告人程某已自首,并已提取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有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赃款赃物7万元,依法没收。
重返社会后,程某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事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一份副本。
首席法官周浩
代理评委项群军
代理法官吴亮
2010年4月27日
刘晓明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宝兴子楚27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程某。因为这个案子在2009年7月21日被保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犯受贿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谭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被告程某在担任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炼油事业部部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炼油事业部行政事务和项目执行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2月至4月从上海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处收受现金共计7万元。
2009年7月21日,被告程某主动向X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自首,并提取了全部赃款。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并确认了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四组证据:
1.XXX工程公司出具的被告程身份证明、XXX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出资登记证明。该组证据证实XXX工程公司为国有企业,被告程在担任公司炼油部部长期间为国有企业职工。
2.XXX工程公司与行贿人所在单位签订的设备订单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组证据证明,被告程某在担任XXX工程公司炼油部部长期间,与行贿人张某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被告程某有相应的工作便利;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程两次收受被告人现金共计7万元。
4.XXX工程公司出具的声明和公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程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自首,并提取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系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他的行为构成贿赂,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被告人程某已自首,并已提取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有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赃款赃物7万元,依法没收。
重返社会后,程某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事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一份副本。
首席法官周浩
代理评委项群军
代理法官吴亮
2010年4月27日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