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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与巴相关的几个问题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

论文摘要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辩护
受贿罪的辩护《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规定来看,它主要包括四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是利用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通过其职务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收受其财产的,以受贿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00]21号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提前与委托人约定退休后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建法释字[1999]第2号解释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担任监察人的职务,负责或承办某一项公共事务,及其所创造的便利。

贿赂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贿赂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没有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就很难将其归类为贿赂。
利用职务之便是收受贿赂的必要条件,这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然而,对它的理解有一些争议。重点是它不包括利用第三方的地位。
索贿是指主动索取和收受贿赂。索贿反映了受贿者的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贿赂?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基本要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什么样的要件,一直存在争议。
受贿罪中的贿赂是否仅指财产,是否也包括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确立债权、提供住房、自由旅行等。以及非财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聘对象、晋升职位、转移账户和提供女性性别等。
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如果受贿者在接受贿赂后将财产返还给受贿者,这是主动返还贿赂吗?
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
一、中国新刑法中贿赂的定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职务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贿赂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受贿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法审[2000]21号文第《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号批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与委托人事先约定退休后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