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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如何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以获法院支持

依照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也就是必须有明确的商业秘密点。不管是技术信息亦或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之秘密点,而不可笼统的说某项技术亦或是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律师经办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观察到,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会圈定一个很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并把一些公知信息纳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之内请求保护。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亦或是因为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这样做成功的概率很低,因为被告律师肯定会依法提出抗辩理由,只要抗辩理由成立,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这种泛化的商业秘密范围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规定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依据,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根据该规定,诉请的商业秘密必须是精确的秘密点,否则法院判决不会支持。
秘密点的确定一般比较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经过若干次质证或庭审才能最终确定。
对技术信息秘密点的确定:原告应列出其中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明确其与所属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区分。不能拿出一套图纸就笼统的主张该图纸涉及的技术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当事人对经营信息秘密点的确定:原告应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