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责任。
副总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副总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2008年3月26日,被告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8年4月,王某离开A科技有限公司后加入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自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王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在A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销售信息及客户资料,采用降低价格等手段拉走A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给A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责任。
副总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副总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2008年3月26日,被告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8年4月,王某离开A科技有限公司后加入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自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王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在A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销售信息及客户资料,采用降低价格等手段拉走A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给A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