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小金库资金可能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帐外资金(俗称小金库)挪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对此,司法机关往往将小金库里的资金视作公款,从而将涉案人员以挪用公款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这类行为一概以挪用公款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小金库首先就是违法设立的,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依法予以支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身就属于公款。小金库的这种性质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符合相应的客观要件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挪用公款犯罪而言,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公款。而小金库里的资金,在有些单位中和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会认为自己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大家使用起来方便而设立的,从而会在主观意识中认为,小金库里的资金不属于公款,特别是对设立了小金库时间较长,单位一贯从小金库中支取某些不便从预算资金中支取的费用的情况,根据单位领导要求保管小金库的人来说,主观上极易产生这种认识。如果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确实具有这一类让其主观上产生自己保管的小金库里的资金不是公款这种错误认识的客观因素,就应当认为其主观上确实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对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杜永浩
杜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