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吸收案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临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与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宝(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沭县大兴、店头、石门、玉山、青云等乡镇设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经在某金融机构工作过的被告人颜某叶、杜某敬等7人担任各分社负责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办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存款利息比银行高、拉存款给提成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兑付存款。
截至案发,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总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万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18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颜某叶等人属于共同犯罪,王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临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吸收案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临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与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宝(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沭县大兴、店头、石门、玉山、青云等乡镇设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经在某金融机构工作过的被告人颜某叶、杜某敬等7人担任各分社负责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办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存款利息比银行高、拉存款给提成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兑付存款。
截至案发,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总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万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18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颜某叶等人属于共同犯罪,王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临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